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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作者:天津北方网   来源:天津北方网   阅读:1160   评论:0
内容摘要:昨日,由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等5单位共同制定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将于明年废止、制定于2005年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新《办法》在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昨日,由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等5单位共同制定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将于明年废止、制定于2005年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新《办法》在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保障金的使用项目等方面均做出了新的规定。

缴纳标准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缴纳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府性基金,也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按其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与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之差乘以缴纳标准计算。

记者对比新老《办法》发现,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的比例仍保持为1.5%。但新《办法》采用的是:“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计算方式,而老《办法》则采用的是:“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职工总数×1.5%”的计算方式。这意味着从明年以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将取代“单位职工总数”乘以1.5%,得到“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这个数值。值得一提的是,老《办法》规定,“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而新《办法》则更改为“安排1名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视力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也进行了微调。老《办法》规定“市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区、县属单位,将按上年度本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的缴纳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执行。”而新《办法》则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缴纳流程  每年8月31日前办理手续

新《办法》明确,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度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免缴保障金证明,单位据此免缴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据此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其登记地税部门代征。

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持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地税部门依据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单位据此到银行缴纳保障金或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因经营亏损等原因,需减、免缴纳保障金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方可减、免缴纳。

保障金使用  明确三个“不得用于”

新《办法》还提出,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不得假借为残疾人服务的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个人住房补助,不得用于与残疾人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而保障金的使用将主要用于七个项目:1、扶持残疾人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2、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从业、自主创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旅游业及多种经营;3、用于促进和稳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4、用于残疾人就业康复费用的补贴;5、用于残疾人各项社会保障补助;6、安排保障金税务代征工作经费,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费;7、经市和区县政府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

新《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


标签:残疾 残疾人 就业 保障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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