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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施保

作者:未知  来源:湖北日报  阅读:1849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还有这样的政策?我刚知道。”昨日,当听到记者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宣讲”后,鄂州市寒溪社区残疾人万彩琴充满憧憬。

  万彩琴一家6口人,夫妇二人及大女儿均有残疾。大女儿长年卧床,正是这一政策的覆盖人群。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为保证法制统一,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规的最大亮点之一便是明确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综合法规处副处长丁剑云介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重度残疾人可能因为家庭其他成员有收入而只能部分享受低保。法规的规定,则可以让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这将显著提升残疾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尊严和地位。

  他说,残保法实施办法还为残疾朋友带来了一系列政策利好:低保应保尽保;优先改善住房;生活困难者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一户多残或老残一体的特困残疾人,还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等等。

  万彩琴一家已享受到一部分政策:全家纳入低保,每月800元;去年入住政府提供的80平方米的保障房,每个月交房租50元,同时每月可领取政府住房补贴700多元;全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50元的保险费用均由财政负担。“但养老保险,目前只有我一个人参保;大女儿还没有单独施保。接下来,趁着这好的政策,我要让大女儿和丈夫也参加养老保险。”她说。

  那如何才能获得这些政策福利?丁剑云建议,残疾朋友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申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代缴比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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